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輔導勞資社團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補助款申請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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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勞資雙方尊重法令,避免非理性
    勞資抗爭事件發生,盡量減少社會成本付出起見,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在本縣或相鄰縣市(嘉義縣、市、臺南市)已向政府登記有案,並
    在本縣轄區內服務之勞資社團,其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得向本府申請
    補助:
(一)所遴聘之常年法律顧問,應以執業中之律師並嫻熟勞工法令,而能
      在每週六下午提供定時、定點服務者。(地點以在新營及水康地區
      為原則)
(二)經本府推介之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必要時得洽請法律顧問親臨現場
      解說法令。
三、本項補助款之申請時間,定於每年七月一日至當月二十日止,當年度
    同時有三個社團以上提出申請時其優先順序如下:
(一)在本府登記有案,平素對勞工法令服務績效優良,並有自備配合款
      之勞工社團。
(二)在本府登記有案,具有服務熱忱之勞資事務社團。
(三)相鄰縣、市已向政府登記有案而希望到本縣轄內服務之勞資事務社
      團。
四、每社團申請補助經費最高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限。(審酌本府編列補
    助款預算暨申請單位多寡而定。)
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