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南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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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符合第三十一條準用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所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決算之
    編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定義如下:
    (一)捐助財團法人之本府一級機關。
    (二)由二級機關捐助者,指所屬一級機關。
    (三)由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捐助者,指捐助累計金額較高者。

三、各財團法人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其決算:
    (一)各項工作計畫或方針之執行成果(以下簡稱各項工作成果),
          應敘明預算之執行與分析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
          規定之情形;各項工作計畫以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辦理者,應
          說明達成進度並評估其績效。
    (二)決算內容應包括以下項目(格式如附件):
          1.封面、封底及目次。
          2.總說明。
          3.主要表:
           (1)收支餘絀決算表。
           (2)現金流量決算表。
           (3)淨值變動表。
           (4)資產負債表。
          4.明細表。
          5.參考表。
          6.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決算資料。
    除前項第二款所規定之項目外,各財團法人應配合預算編列情形,並
    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財團法人編製之決算,應經董(監)事會通過後,於次年四月十五日
    前,函送各主管機關並副知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四、各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審核財團法人提報之年度各項工作成果及決
    算:
    (一)各主管機關應善盡監督之責,就監察院調查案件、審計部臺南
          市審計處建議改進事項、臺南市議會質詢事項、會計師查核意
          見及輿論批評事項,檢討改進。
    (二)對所主管財團法人之各項工作成果及決算,應就其設立目的、
          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詳予評估審核。
    各主管機關審核過程發現其內容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
    財團法人修正。
    各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審核完竣後,應於次年五月底前,以府函函
    送臺南市議會並副知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