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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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訴願事件,爰設立臺南縣政府訴願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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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就本府副縣長或
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本府之高級職員調派
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
、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制專長。
本會所需承辦人員,由縣長就本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得指定
一人為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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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組織之編組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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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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