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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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所屬各局、處、會(以下簡稱各
    局處會)施政績效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施政績效管理:指中程施政計畫訂定、年度施政計畫訂定及年度
        施政績效評估。
  (二)中程施政計畫:指各局處會依其職掌,納入市長治市理念及施政
        主軸,擇定施政重點及關鍵策略目標,訂定未來四年之綜合策略
        計畫。
  (三)年度施政計畫:指各局處會依本府年度施政目標、中程施政計畫
        之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訂定會計年度之綜合策略計畫
        。
  (四)關鍵策略目標:指各局處會依願景及施政重點,訂定未來四年應
        達成之重要施政成果。
  (五)共同性目標:指本府為貫徹一致性政策目標,統籌訂定各局處會
        均應達成之施政成果。
  (六)年度施政績效評估:指各局處會就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標
        及共同性目標達成情形,進行施政成效之檢討。

第二章   中程施政計畫訂定
三、各局處會應每年檢討更新未來四年中程施政計畫。

四、各局處會應由首長或副首長召集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以目標管理及
    全員參與方式,擬具中程施政計畫草案,並依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所定時程報本府。
    前項擬訂作業得諮詢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或團體之意見。

五、各局處會中程施政計畫草案報本府後,由研考會會同本府主計處(以
    下簡稱主計處)等相關局處會審查。
    各局處會依前項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研考會彙提本府市政
    會議。

六、中程施政計畫經本府市政會議通過後,分行各局處會,各局處會應於
    二星期內登載於各局處會網頁。

第三章   年度施政計畫訂定
七、各局處會應配合中程施政計畫作業進度,同步擬具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及預算,並依研考會所定時程報本府。
    前項擬訂作業得諮詢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或團體之意見。
    各局處會年度施政計畫有關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計畫及重要社會
    發展計畫項目,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先期作業。

八、各局處會年度施政計畫草案報本府後,由研考會會同主計處等相關局
    處會審查。
    各局處會依前項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研考會彙提本府市政
    會議。
    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經本府市政會議通過後,併同本府總預算案函送臺
    南市議會。

九、各局處會應依臺南市議會議決結果,配合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經
    研考會彙編為本府年度施政計畫,並分行各局處會,各局處會應於二
    星期內登載於各局處會網頁。

第四章   年度施政績效評估
十、各局處會應就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達成情形逐
    項分析評估,並撰擬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十一、各局處會應將年度施政績效報告於次年三月一日前提送本府,由研
      考會會同主計處等相關局處會辦理綜合分析。
      研考會得邀集學者專家參與綜合分析作業,並視需要抽樣進行實地
      訪查。

十二、各局處會於年度施政績效報告經本府核定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二星期內登載於各局處會網頁。
    (二)對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第五章   附則
十三、各局處會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施政績效評估作業注意事項
      ,由研考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