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設置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市民各項便民服務措施,瞭解市
    民反應及需求,主動為市民解決問題,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設臺南
    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受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之督導辦理各
    項便民服務措施。

三、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綜合申辦服務:
        1.受理民眾諮詢、陳情、申訴及檢舉之案件。
        2.受理民眾簡易申辦業務案件。
        3.協助指導民眾填寫市府機關申請書表。
        4.提供各項便民服務措施。
        5.協助引導其他需要立即辦理事項。
        6.陳情案件涉及各業務權責機關(單位)時,得由本中心主任商
          請各業務權責機關(單位)協助處理。
        7.其他疑難問題之解答。
  (二)一九九九話務服務:
        1.受理民眾電話諮詢、陳情、申訴及檢舉之案件。
        2.提供民眾市政資訊及活動訊息。
        3.提供民眾市府資訊之電子郵件或傳真資料。
  (三)志工服務:
        1.導引本府大廳及本中心方向。
        2.導引或介紹本府行政大樓各樓層。
        3.簡易業務諮詢服務。
        4.協助提供各項便民服務措施。

四、本中心置主任二名,民治市政中心及永華市政中心各一名,由市長派
    員兼任,負督導及管理之責。

五、本中心為民眾申辦櫃檯,由相關為民服務機關(單位)派駐若干服務
    人員辦理相關業務。
    前項派駐人員須具有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除辦理其主政業務外
    ,並應協助本中心辦理各項服務項目及措施。

六、本中心得依民眾實際業務及服務需要,要求各相關主管機關辦理簡政
    便民相關措施及流程改善,必要時得簽請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指定人員至本中心派駐服務。

七、本中心得將各機關(單位)派駐本中心人員之勤惰情形、服務績效等
    考核結果,函請原服務機關(單位)依規定辦理。

八、本中心服務人員應穿著統一制式制服並懸掛名牌,以資識別。

九、本中心得置志工若干人,視需求自行遴選運用督導管理,並得對志工
    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及工作聯繫會議。

十、本中心受理民眾諮詢、陳請、申訴及檢舉時,遇案情較為複雜、有情
    緒不穩、咆嘯等情事,除協助民眾循正確途徑陳請、申訴或檢舉外,
    應立即通報本府秘書處駐衛警隊,並以電話通知相關業務承辦人或主
    管至本中心協處。

十一、本中心所需相關經費,依實際需要由本府研考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