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優良政府出版品評獎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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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目標:
    獎勵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機關出版、發行優良出版品,提升
    出版品品質,促進出版品流通。

二、評獎對象: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三、評獎出版品範圍:
    各機關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非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

四、參加評獎方式:
  (一)各機關應就各年度之出版品,擇其優良者,提報薦送參加評選。
  (二)各單位應於期限內,就符合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中統一編號及定
        價銷售之規定,且當年六月底前每一種基本存量為十五件以上之
        出版品,依評獎原則,填具優良政府出版品薦送資料彙整表一份
        (如附件一),連同薦送出版品十份,函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

五、評獎原則:
  (一)對本市或國家社會有影響力,對公眾服務有貢獻,有積極啟發或
        社教意義,可推廣流通之出版品。
  (二)整體企劃周詳、資料取材完整及有系統,具有嚴謹、可讀性、專
        業領域表現者。
  (三)表現內容或手法創新,課題新穎、深入淺出,可促進相關目標客
        群及大眾對於相關領域的知識瞭解。
  (四)整體裝幀與美術設計符合出版目的,品質優良。
  (五)善用媒體特性,以及活潑、多元、使用介面具親和性者。

六、評獎編組
  (一)由本府研考會組評獎委員會辦理。評獎委員會由本府研考會主任
        委員擔任召集人,並置委員四人遴聘學者專家擔任。
  (二)依利益迴避原則,各委員遇與其自身工作範圍相關之受評對象,
        除主動迴避外,如有爭議,由召集人決定之。

七、評審程序:
  (一)自評:各機關彙整出版品應先行辦理內部評審,依評獎原則及薦
        送數量決定出版品推薦名單,辦理薦送作業。
  (二)評選:評獎委員會就各機關自評選出之出版品進行評選,選定得
        獎出版品。

八、獎項及獎勵方式:
  (一)特優獎:一名,頒發獎座一面,承辦主管嘉獎二次,承辦人員記
        功一次。
  (二)優等獎:三名,各頒發獎座一面,承辦主管嘉獎一次,承辦人員
        嘉獎二次。
  (三)佳作獎:若干名,各頒發獎狀一幀,承辦主管嘉獎一次,承辦人
        員嘉獎一次。
  (四)得獎承辦主管及承辦人如獲獎二項以上,以最優獎項敘獎。
  (五)為維持評獎品質,評獎委員會得依參選情形,訂定獲獎之最低標
        準,如未達標準,得從缺或調整獎項名額。

九、作業時程:
  (一)自評:各機關於每年一月底前完成自評並將相關資料函送本府研
        考會。
  (二)評選:評獎委員會於當年二月底前完成評選。
  (三)頒獎:評獎結果各得獎單位本府將於公開場合進行頒獎。

十、配合事項:
    評獎結果優等獎以上作品除報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參加政府
    優良出版品評獎。年度得獎出版品,應配合本府或行政院研考會辦理
    後續銷售及行銷推廣活動。如未能提供後續所需數量者,得依政府出
    版品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自行或授權本府或行政院研考會辦理重
    製。

十一、其他:
    (一)得獎作品如有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經查屬
          實,得撤銷得獎資格,追繳其所獲之優良政府出版品獎座或獎
          狀。
    (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正或另行補充規定。

十二、經費:
      本計畫所需經費,在本府研考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