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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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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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掌理行政區劃、區政監督、區里組織、區里行政人員講習
、考核、獎懲、里鄰長福利、守望相助、山胞生活輔導及不屬各科
一般民政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自治行政、地方自治法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協辦
,民意機構之協調配合,里民大會基層會議、里建設小型工程等事
項。
三、第三科:掌理禮俗、宗教、推行國民禮儀範例、史蹟文物陳列館文
物展示與管理維護、人民褒揚、祭祀公業、調解業務、禁煙、禁毒
、古蹟之調查維護與規劃整修、文獻會業務之監督及協辦推行中華
文化復興工作等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戶籍行政、戶政資訊化之規劃、推行與督導考核及戶
政事務所業務之監督事項。
五、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檔案、出納、採購、發包、事務
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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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股長、
分析師、技士、科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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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
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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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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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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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之下設文獻委員會、各區戶政事務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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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因事實需要設置與業務有關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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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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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雄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編 制 表(核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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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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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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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局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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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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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委 員│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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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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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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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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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察│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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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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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任│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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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師│薦任│ 一│俟雇員出缺後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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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俟科員出缺後改│
│技 士│委任│ 三│ 置。 │
│ │ │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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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另三人出缺後改│
│科 員│委任│一八│ 置為技士,未列│
│ │ │ │ 入。 │
│ │ │ │二、內六人得列薦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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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俟雇員出缺後改│
│ │ │ │ 置。 │
│ │ │ │二、本職稱之職等,│
│ │ │ │ 在「丁、地方機│
│助 理管理 師│委任│ 一│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八」未規定前,│
│ │ │ │ 暫以委任第三職│
│ │ │ │ 等至第五職等辦│
│ │ │ │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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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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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一七│內一一人俟雇員出缺│
│ │ │ │後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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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現有雇員一三人,其│
│ │ │ │中一人出缺後改置分│
│雇 員│僱用│ 0│析師,一人出缺後改│
│ │ │ │置助理管理師,一一│
│ │ │ │人俟出缺後改置書記│
│ │ │ │,未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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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 ├────┼──┼──┼─────────┤
│計│科 員│委任│ 三│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室│辦 事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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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一│ │
│ ├────┼──┼──┼─────────┤
│事│科 員│委任│ 三│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室│助 理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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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 │主 任│薦任│ 一│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風│ │ │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 │ │ │ │辦理。 │
│ ├────┼──┼──┼─────────┤
│室│科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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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八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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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戶政事務所或原警察機關戶政科(課)改隸前以警察官任用之現
職人員,仍以警察官任用,但以自機關改隸之日起五年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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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文獻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各區戶政事務所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區長或指定有關人員參加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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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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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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