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掌理行政區劃、區政監督、區里組織、區里行政人員講習
      、考核、獎懲、里鄰長福利、守望相助、山胞生活輔導及不屬各科
      一般民政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自治行政、地方自治法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協辦
      ,民意機構之協調配合,里民大會基層會議、里建設小型工程等事
      項。
  三、第三科:掌理禮俗、宗教、推行國民禮儀範例、史蹟文物陳列館文
      物展示與管理維護、人民褒揚、祭祀公業、調解業務、禁煙、禁毒
      、古蹟之調查維護與規劃整修、文獻會業務之監督及協辦推行中華
      文化復興工作等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戶籍行政、戶政資訊化之規劃、推行與督導考核及戶
      政事務所業務之監督事項。
  五、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檔案、出納、採購、發包、事務
      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股長、
  分析師、技士、科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
  辦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局之下設文獻委員會、各區戶政事務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得因事實需要設置與業務有關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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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 雄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編 制 表(核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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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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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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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局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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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任  秘 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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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 門  委 員│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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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        書│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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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長│薦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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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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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        察│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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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        員│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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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長│薦任│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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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析   師│薦任│  一│俟雇員出缺後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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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俟科員出缺後改│
  │技        士│委任│  三│    置。          │
  │            │    │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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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另三人出缺後改│
  │科        員│委任│一八│    置為技士,未列│
  │            │    │    │    入。          │
  │            │    │    │二、內六人得列薦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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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俟雇員出缺後改│
  │            │    │    │    置。          │
  │            │    │    │二、本職稱之職等,│
  │            │    │    │    在「丁、地方機│
  │助 理管理 師│委任│  一│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八」未規定前,│
  │            │    │    │    暫以委任第三職│
  │            │    │    │    等至第五職等辦│
  │            │    │    │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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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事   員│委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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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        記│委任│一七│內一一人俟雇員出缺│
  │            │    │    │後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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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現有雇員一三人,其│
  │            │    │    │中一人出缺後改置分│
  │雇        員│僱用│  0│析師,一人出缺後改│
  │            │    │    │置助理管理師,一一│
  │            │    │    │人俟出缺後改置書記│
  │            │    │    │,未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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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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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科    員│委任│  三│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室│辦 事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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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主    任│薦任│  一│                  │
  │  ├────┼──┼──┼─────────┤
  │事│科    員│委任│  三│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室│助 理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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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  │主    任│薦任│  一│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風│        │    │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  │        │    │    │辦理。            │
  │  ├────┼──┼──┼─────────┤
  │室│科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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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八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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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戶政事務所或原警察機關戶政科(課)改隸前以警察官任用之現
        職人員,仍以警察官任用,但以自機關改隸之日起五年內為限。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文獻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各區戶政事務所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區長或指定有關人員參加或列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