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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69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會委員及常務委員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其在任期中因本職變動 不克繼續擔任者,應由原產生單位重新推選或由主任委員遴聘之,並以 補足原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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