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69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及常務委員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其在任期中因本職變動
  不克繼續擔任者,應由原產生單位重新推選或由主任委員遴聘之,並以
  補足原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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