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務組:年度訓練計畫之擬定、課程編配協調與實施、學員註冊登
      記與成績績計、教材之編審、分發、保管、圖書管理及其他有關教
      務事項。
  二、輔導組:學員考核、文康、生活輔導及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三、行政組:庶務、出納、文書、印信、檔案、學員膳食、被服用具供
      應、醫務、環境衛生及其他有關總務與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秘書、組長、編審、輔導員、組員、技術員、辦事
  員、書記。

  本中心除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講座外,有關實務課程得聘請有關機關人員
  兼任之。

  本中心得約聘研究員辦理研究發展事項。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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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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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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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依直轄市│
│主      任│    │  一│自治法第三十條規定,比│
│          │    │    │照簡任第十三職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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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主 任秘 書│簡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
│          │    │    │十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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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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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薦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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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審│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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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  導  員│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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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委任│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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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術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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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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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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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    │  │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
├─────┼──┼──┼───────────┤
│人事管理員│    │  │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
├─────┼──┼──┼───────────┤
│合      計│    │一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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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高雄市
  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