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務組:年度訓練計畫之擬定、課程編配協調與實施、學員註冊登
記與成績績計、教材之編審、分發、保管、圖書管理及其他有關教
務事項。
二、輔導組:學員考核、文康、生活輔導及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三、行政組:庶務、出納、文書、印信、檔案、學員膳食、被服用具供
應、醫務、環境衛生及其他有關總務與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秘書、組長、編審、輔導員、組員、技術員、辦事
員、書記。
|
本中心除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講座外,有關實務課程得聘請有關機關人員
兼任之。
|
本中心得約聘研究員辦理研究發展事項。
|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編制表 │
├─────┬──┬──┬───────────┤
│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
│ │ │ │本職稱之職等,依直轄市│
│主 任│ │ 一│自治法第三十條規定,比│
│ │ │ │照簡任第十三職等辦理。│
├─────┼──┼──┼───────────┤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主 任秘 書│簡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
│ │ │ │十職等辦理。 │
├─────┼──┼──┼───────────┤
│秘 書│薦任│ 一│ │
├─────┼──┼──┼───────────┤
│組 長│薦任│ 三│ │
├─────┼──┼──┼───────────┤
│編 審│薦任│ 二│ │
├─────┼──┼──┼───────────┤
│輔 導 員│薦任│ 二│ │
├─────┼──┼──┼───────────┤
│組 員│委任│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
├─────┼──┼──┼───────────┤
│技 術 員│委任│ 一│ │
├─────┼──┼──┼───────────┤
│辦 事 員│委任│ 二│ │
├─────┼──┼──┼───────────┤
│書 記│委任│ 二│ │
├─────┼──┼──┼───────────┤
│會 計 員│ │ │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
├─────┼──┼──┼───────────┤
│人事管理員│ │ │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
├─────┼──┼──┼───────────┤
│合 計│ │一九│ │
│ │ │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高雄市
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