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
  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其決議事項,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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