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隸屬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各置分局長一人,承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各置副分局長一人至二人,襄理分局業務。
  分局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分局長代理其職務。

  分局設下列各組、隊、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勤務規劃考核、正俗業務、後勤業務、事務管理(出納)
      、駕駛工友管理考核、裝備保養、公共關係、法制、一般行政推行
      等事項。
  二、第二組:業務勤務執行之督導考核、特種勤務及一般警衛勤務之派
      遣、集會遊行許可及秩序維護、擴大臨檢專案勤務規劃、警察常年
      教育訓練、員警心理諮商輔導工作等事項。
  三、第三組:警勤區劃分變更及警力調配、加強落實警勤區、社區警政
      (含志工業務)、外事、戶口、動員及治安淨化區、民間守望相助
      巡守輔導、萬家燈火、輔導裝設監錄系統等保安事項。
  四、第四組:保防、偵防、社會情報及陸務等事項。
  五、第五組:民防組訓、防護、防情、民防宣導活動之規劃與執行等綜
      合事項及遊民、乞丐、精神病患之取締處理、春安工作等保安事項
      。
  六、第六組:交通秩序、攤販管理、市容整理及交通裁決等事項。
  七、第七組:資訊管理、秘書、收發及檔案等事項。
  八、偵查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理及行政處分、拾得物處理、犯
      罪偵防及犯罪再犯機制策劃與執行、刑事案件偵訊、留置及移送、
      通緝犯查緝、治安顧慮人口監管、不良幫派及流氓檢肅、刑案紀錄
      統計及資料分析運用、刑事現場勘察及刑事鑑識、經濟警察業務與
      人民申請案件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業務、勤務管制指揮調度、工作指示事項管制
      、治安狀況管制、為民服務、機動組合警力勤務規劃等事項。
  僅設六組之分局第一項第六款所列第六組掌理事項統由第一組辦理,並
  改掌理第七組所列業務。

  分局置主任、組長、隊長、警務員、巡官、巡佐、警務佐、警員、辦事
  員、書記。

  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分局設警備隊,執行警察勤務,並設分駐(派出)所,依轄區劃分若干
  警察勤務區,警備隊置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分駐(派出)所各置所長、副所長,所長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
  任,副所長由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第三條所設偵查隊置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前二項所需人員由分局總員額內調配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