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隸屬於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置隊長一人,承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隊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隊長代理其職務。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防治及兒童少年性交易防治工作、
      婦幼安全工作規劃、預防犯罪宣導規劃、總務工作、各科室中心交
      辦公文處理等事項。
  二、第二組:偵辦婦幼案件、性侵害及重大家庭暴力、失蹤兒童、販賣
      人口、少年(兒童)性交易等案件等事項。

  本隊置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小隊長、警務佐、偵查佐、警員、書記
  。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