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局長
  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課:私立殯葬設施申請設置之審核、公立殯葬設施之規劃
      及設置、相關殯葬自治法規之制(訂)定等事項。
  二、殯葬禮儀課:殯葬服務業之設立、經營許可、輔導管理、評鑑及獎
      勵、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之處理、違法設置、擴充、增
      建或經營殯葬設施之取締及處理、殯葬消費資訊之提供、消費者申
      訴之處理及殯葬設施消毒與公共衛生防治等事項。
  三、墓政管理課:辦理公墓及骨灰骸存放之管理使用、墓籍及骨灰骸罐
      寄存資料之建立、墳墓起掘修繕之核准、埋葬許可證之核發、樹灑
      葬申請作業及墳墓遷葬公告作業、公立公墓內違規設置墳墓之取締
      及非公墓地濫葬墳墓拆遷工作、推廣多元環保之葬法等事項。
  四、秘書室:行政革新、研究發展管制與考核及法制業務、各項工程採
      購及招標事項、財產管理與清理等事項、文書、事務、出納、檔案
      管理、印信典守、資訊設備管理及維護及不屬殯儀管理與其他各課
      事項。

  本處設殯儀館,辦理殯儀、火化場業務,並協助民眾處理一般殯儀服務
  ,協調民間殯葬禮儀社團服務事項,舉辦聯合奠祭,倡行國民禮儀範例
  之葬禮儀式,殯葬服務資訊化及其他殯葬禮儀服務事項,所需員額在本
  處現有員額內調配之。

  本處置秘書、課長、館長、主任、課員、技術員、技佐、助理員、辦事
  員及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館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民政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