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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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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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財務管理科:財務行政、歲入預算編審、稅課外收入、債券發行、
公營或公用事業之財務監督及獎勵民間投資等事項。
二、稅務金融管理科:稅務行政、稅捐稽徵與工程受益費之規劃督導、
金融管理及動產質借業務之輔導管理等事項。
三、菸酒管理科:菸酒查緝、管理及菸酒法令宣導等事項。
四、公用財產管理科:市有公用財產之管理、監督及利用、財產產籍管
理建制、財產管理資訊系統開發及資訊設備管理等事項。
五、非公用財產管理科: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租、佔、售及產籍管理等事
項。
六、非公用財產開發科:市有非公用財產開發經營及市有財產開發基金
管理等事項。
七、支付科:電子支付作業管理、支票查核及電子支付作業系統改進等
事項。
八、秘書室:研考、文書、事務、職工、財產、出納等管理、印信典守
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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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股長、
科員、管理師、助理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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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帳務檢查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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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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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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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下設動產質借所,其組織自治條例另定之。
本局下設東區稅捐稽徵處、西區稅捐稽徵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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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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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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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所屬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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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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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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