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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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高雄市
政府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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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輔導教育組:家庭教育之研究、策劃、執行、諮詢輔導、各相關委
員會會議等事項。
二、推廣教育組:家庭教育推廣活動、督導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開發
、國際交流與合作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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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組長、輔導員及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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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會計員,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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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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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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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組長。
二、輔導員。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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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組長。
三、會計員。
四、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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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高雄市
政府教育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
教育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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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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