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高雄市
  政府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輔導教育組:家庭教育之研究、策劃、執行、諮詢輔導、各相關委
      員會會議等事項。
  二、推廣教育組:家庭教育推廣活動、督導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開發
      、國際交流與合作等事項。

  本中心置組長、輔導員及助理員。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組長。
  二、輔導員。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組長。
  三、會計員。
  四、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高雄市
  政府教育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
  教育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