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處,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上位計畫及都會環境研究、調查分析,綜合計畫擬定
      、相關開發或建設事業之研究、協調、計畫資訊建立及教育訓練等
      事項。
  二、區域發展及審議科:區域發展政策及計畫擬定、都市計畫相關法規
      研究、都市計畫審議、土地開發許可等事項。
  三、都市規劃科:主要計畫、細部計畫、特定專用區計畫、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之擬(修)訂、法令解釋及都市計畫行政管理等事項。
  四、都市設計科:都市及建築設計、智慧生態城市、景觀計畫、都市計
      畫規定之開發許可研擬、審議、管制及工程等事項。
  五、社區營造科:社區環境計畫、公共領域環境改善、民眾參與等有關
      研究、規劃、設計、審議及工程等事項。
  六、住宅發展處:住宅政策及計畫之擬訂,都市更新計畫之研擬、審議
      、協調執行暨地區開發事業之協調執行、都市更新與都市發展基金
      、國宅基金及國宅維護管理基金資金籌貸、基金運用、保管及貸款
      本息收回,都市更新、國民住宅及社區維護工程與管理等事項。
  七、都市開發處:都市計畫事業開發地區之勘選規劃執行、都市計畫事
      業開發地區工程、價值工程規劃執行、管理維護,都市地形及樁位
      測量、地形圖修測及都市計畫證明服務、都市計畫地區分區管制執
      行管理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受理等事項。
  八、資訊室:都市規劃、設計、社區規劃、住宅發展、都市更新與都市
      開發業務相關資料調查建置、都市計畫圖籍管理及都市計畫公告書
      圖管理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研考、印信、檔案、出納、採購、庶務、公有財產
      管理、法規、訴願、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其他科、處、室事
      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處長、科長、主
  任、副處長、正工程司、秘書、專員、股長、課長、副工程司、分析師
  、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課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員、助理設
  計師、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總工程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處長。
  八、科長。
  九、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