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高雄市政府
  工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
  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土木工程設計科:道路、橋隧、港灣、水岸、廣場等相關工程之規
      劃、設計、新建、增建等事項。
  二、建築工程設計科:公共建築工程、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學校
      委託代辦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新建、增建等事項。
  三、機電工程科:各項工程之機電、空調、電梯、給排水、消防等工程
      及道路、橋隧照明等機電工程之設計審核、施工監造及督導、完工
      驗收等事項。
  四、土木工程施工科:道路、橋隧、港灣、水岸、廣場等相關工程之施
      工、估驗、檢(查)驗、驗收及擬訂、規劃、督導、推動安全衛生
      管理等事項。
  五、建築工程施工科:各項公共建築之施工、估驗、檢(查)驗、驗收
      等事項。
  六、資產管理科:道路、廣場等用地取得、未開闢道路及廣場之市有土
      地管理、地上物補償拆遷、工程受益費查徵、資訊設備及系統之管
      理維護等相關事項。
  七、秘書室:各項工程之發包、庶務、出納、財產、研考、法制、印信
      、文書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書、正工程
  司、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
  、辦事員、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工務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