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勞工組織科:工會輔導、勞工教育、職工福利等事項。
二、勞動條件科:勞工權益、勞動檢查、勞工安全衛生行政等事項。
三、勞資關係科:勞資合作、勞資爭議處理、勞工權益基金管理等事項
。
四、就業安全科: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性別工作平等、外國人工作管
理等事項。
五、職業重建科: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基金管理、職業重建、職災慰
助、勞工福利等事項。
六、秘書室:法制、研考、文書、出納、總務、印信典守、檔案管理、
財產管理與資訊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技正、專員、股長、
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本局下設勞動檢查處、訓練就業中心、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勞工教
育生活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