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廠、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空污與噪音防制科:空氣污染防制及噪音、振動管制等事項。
二、土壤及水污染防治科:水污染防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飲用水
    、毒性化學物質、環境用藥管理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等事項。
三、環境衛生管理科:垃圾清除、溝渠清疏、街道清掃、水肥清運、公廁
    管理、環境消毒、病媒防治、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廢車拖吊、作業
    機具與車輛裝備之規劃、購置管理及各區清潔隊、溝渠清疏隊勤務督
    導等事項。
四、廢棄物管理科:一般廢棄物處理計畫之研擬、處理場(廠)之設置、
    營運與督導、事業廢棄物管制及廢棄物處理隊勤務督導等事項。
五、綜合計畫科:綜合規劃、研考、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監督、環境教育
    、公害糾紛等事項。
六、環境稽查科:空氣、噪音、水、廢棄物之污染及飲用水水質、環境衛
    生等稽查、取締、告發等事項。
七、環境檢驗科:環境保護及公害防治之檢驗、監測等事項。
八、修車廠:各型環保車輛與機械設備之維修保養、檢驗、車材管理等事
    項。
九、勞工安全衛生室:勞工安全衛生、勞工職業災害處理等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打字、檔案管理、印信、採購、出納、財產管理、公
    務車輛管理、事務管理、法制、職工人事管理、資訊管理、公共關係
    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廠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專
員、股長、隊長、分隊長、衛生稽查員、技士、科員、管理師、技佐、助
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本局為應溝渠清疏、環境清潔維護等業務需要,設廢棄物處理隊、溝渠清
疏隊、區清潔隊,各隊配屬員額由本局總員額內分配。

本局下設中區資源回收廠、南區資源回收廠,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廠長。
六、主任。
七、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條
文,自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