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新聞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置臺長,承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局長之命
  ,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臺長一人,襄理臺務。

  本臺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節目組:節目設計、編輯、製作、播出及監聽等事項。
  二、新聞組:新聞採訪、撰稿、編輯及錄音訪問等事項。
  三、工程組:各項電機器材之裝置、操作、修護及保養等事項。
  四、行政室:一般行政、文書、研考、財產管理、物品購置等事項。
  本臺於旗山設立發射臺,專責辦理本臺廣播節目之發射事宜,工作人員
  由本臺總員額中調派之。

  本臺置組長、主任、工程司、編輯、導播、組員、技術員、節目員、播
  音員、採訪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臺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臺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新聞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臺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臺長。
  二、組長。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臺設臺務會議,由臺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臺長。
  二、副臺長。
  三、組長。
  四、主任。
  五、會計員。
  六、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臺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臺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臺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新聞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臺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新聞局
  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