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區以內之編組為里,里設里辦公處,置里長,無給職,由里公民選舉之,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里以內之編組為鄰,鄰置鄰長,無給職,由里長就該鄰內成年居民遴報區
長聘任之,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鄰公務及交辦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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