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里長於任期內去職、死亡或辭職時,由本所派員代理,並函報本府備查。
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里幹事代理。
前項里長辭職由本所核准;其去職、死亡或辭職,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
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補選之里長或由本
所派員代理者,其任期或代理期間均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
任。
鄰長於任期內辭職、死亡或被解聘時,應辦理補聘,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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