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杉林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杉林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高雄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本所依法辦理轄區內自治業務及執行交辦事項,分別受本府各局、處、委
員會督導。
區轄內之警察、戶政、衛生、國民中小學等機關、學校及區清潔隊、消防
單位,對於協助轄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執行上級交辦事項應受區
長之指導。

本所設下列各課、室,分掌各項業務及本府授權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選舉、禮俗宗教、調解行政、地政、保健、里行
    政、墓政業務、環境衛生、義務教育、社會教育、文化、民防、兵役
    行政及其原住民業務等有關民政事項。
二、經建課:市場、工商、度量衡、財稅、監證、公共工程、公用事業、
    路燈維護等有關經濟建設事項。
三、社會課:社會福利、勞工行政、合作事業、社會救助、災害救助、社
    會運動、就業輔導、社區發展、人民團體輔導等有關社政事項。
四、農業課:農林漁牧生產調查、農業推廣、農村再生等有關農業事項。
五、秘書室: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服務中心及不屬其
    他課、室事項。

本所置主任秘書、課長、主任、技士、課員、技佐、里幹事、辦事員、書
記。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得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其專任人員均納入本所編制。

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民政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區長請假或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主任秘書。
二、民政課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所區務會議,由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區長。
二、主任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得由區長邀請區內下列有關主管參加:
一、警察局分局長。
二、戶政事務所主任。
三、稅捐分處主任。
四、衛生所所長。
五、國民中小學校校長。
六、清潔隊隊長。
七、其他有關人員。

區以內之編組為里,里設里辦公處,置里長,無給職,由里公民選舉之,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里以內之編組為鄰,鄰置鄰長,無給職,由里長就該鄰內成年居民遴報區
長聘任之,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鄰公務及交辦
事項。

里辦公處之里幹事,承區長之命及里長之督導,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里長於任期內去職、死亡或辭職時,由本所派員代理,並函報本府備查。
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里幹事代理。
前項里長辭職由本所核准;其去職、死亡或辭職,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
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補選之里長或由本
所派員代理者,其任期或代理期間均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
任。
鄰長於任期內辭職、死亡或被解聘時,應辦理補聘,均以補足前任任期限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府民政局層報本府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