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速辦理紅毛港遷村,於高雄市紅毛港遷村策進委員會下特設置遷
村工作小組承接委員會或市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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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紅毛港遷村以依法公布公告徵收之大林商港區港埠用地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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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遷村計畫修訂及預算編列之協調事項。
(二)關於修訂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關於地上物(建物、養殖、農作物、廟宇、墳墓、學校)拆遷之
協調事項。
(四)關於安置住宅興建及意願調查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漁港及附屬設施遷移之協調事項。
(六)關於遷村補償及財源支配之協調事項。
(七)關於公共設施開闢之協調事項。
(八)執行進度追蹤、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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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工作小組以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副秘書長一人為召集人,
並以參事一人為副召集人,另置幹事二十五人,其成員由下列機關或
單位遴派人員兼任,報由本府派兼之。
(一)交通部。
(二)內政部。
(三)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財產室、工務組、會計室。
(四)高雄縣政府建設處、地政處、鳳山市公所、鳳山地政事務所。
(五)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六)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七)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八)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九)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十一)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十二)高雄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十三)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所。
(十四)高雄市小港區公所及前鎮區公所。
(十五)當地里長(海豐里、海原里、海城里、海澄里及海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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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工作小組得設置專案辦公室,視工作之階段性重點由工作小組幹事
選派常駐辦公。
該辦公室設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工作小組召集人指派人員擔任,負
責各項工作之聯絡、督導、提報及進度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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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工作小組幹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得
邀請當地民眾代表及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開會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召
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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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工作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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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高雄港務局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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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工作小組於紅毛港遷村完成後報請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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