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紅毛港遷村策進委員會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速辦理紅毛港遷村,於高雄市紅毛港遷村策進委員會下特設置遷
    村工作小組承接委員會或市長交辦事項。

二、紅毛港遷村以依法公布公告徵收之大林商港區港埠用地為範圍。

三、本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遷村計畫修訂及預算編列之協調事項。
  (二)關於修訂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關於地上物(建物、養殖、農作物、廟宇、墳墓、學校)拆遷之
        協調事項。
  (四)關於安置住宅興建及意願調查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漁港及附屬設施遷移之協調事項。
  (六)關於遷村補償及財源支配之協調事項。
  (七)關於公共設施開闢之協調事項。
  (八)執行進度追蹤、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本工作小組以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副秘書長一人為召集人,
    並以參事一人為副召集人,另置幹事二十五人,其成員由下列機關或
    單位遴派人員兼任,報由本府派兼之。
  (一)交通部。
  (二)內政部。
  (三)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財產室、工務組、會計室。
  (四)高雄縣政府建設處、地政處、鳳山市公所、鳳山地政事務所。
  (五)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六)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七)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八)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九)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十一)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十二)高雄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十三)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所。
  (十四)高雄市小港區公所及前鎮區公所。
  (十五)當地里長(海豐里、海原里、海城里、海澄里及海昌里)。

五、本工作小組得設置專案辦公室,視工作之階段性重點由工作小組幹事
    選派常駐辦公。
    該辦公室設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工作小組召集人指派人員擔任,負
    責各項工作之聯絡、督導、提報及進度管制。

六、本工作小組幹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得
    邀請當地民眾代表及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開會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召
    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七、本工作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八、本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高雄港務局支應。

九、本工作小組於紅毛港遷村完成後報請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