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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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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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為蒐集民情、反映民意、解決里內公共事務及其他重要事項,得視實
際需要召開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每年度以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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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之實施,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督
導區公所辦理之。
市以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為主辦單位,其他有關單位為協辦
單位。
區以區公所民政課為主辦單位,里辦公處為執行單位,其他單位為協辦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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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得以各里或數里聯合舉行;其開會日程,區
公所應配合里民工作、生活起居、作息情形,並參酌里長、鄰長、里幹
事意見,妥為編排。
前項開會日程,應報本府備查並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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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時以里長為主席,必要時得設主席團。
但經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召開者,以區公所指派之召集人為主席。
聯合召開里民大會時,由各里長為主席團成員。
前項會議時間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席徵求出席里民過
半數之同意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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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於里(社區)活動中心舉行,無上述場所者
,得借用附近之機關、學校、團體及其他適當場所舉行,並於使用後,
應即清掃並恢復原狀交還。
前項本府之機關、學校、應予免費協助借用,不得無故拒絕。
區公所得於適當集會表彰協助召開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之民間團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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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得應里辦公處之請求,於里民大會問題或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五
日前,通知下列單位指派熟悉法令業務人員列席解答問題:
一、區公所有關課室。
二、有關國民中小學校。
三、轄區警察派出所。
四、區衛生所。
五、區清潔隊。
六、區戶政事務所。
七、轄區地政事務所。
八、轄區稅捐稽徵分處。
九、其他經區公所邀請之有關團體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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