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0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管理
  設置公共性紀念墓園者,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之證明文件。
  二、位置圖樣:應附周圍五百公尺以內之實測圖。
  三、設置範圍之地籍謄本。
  四、興建營運計畫:含建築與營運計畫及經費概算。
  五、管理維護方式。
  六、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登記謄本。
  八、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
  前項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設置公共性紀念墓園所需經費由申請人支付。

  公共性紀念墓園之維護管理,由申請人為之,且不得從事許可設置以外
  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