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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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立殯葬設施
  公立殯葬設施,係指高雄市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骨灰(骸)存
  放設施及其他有關附屬設施。

  使用公立殯葬設施,應於使用前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並應依公立殯葬
  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繳納使用費。
  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需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
  施時,其遺族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免費或減免使用費:
  一、設籍或駐防本市之現役軍人因公殉職者。
  二、因公殉職之本市公教人員或其他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三、本市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之人或仁愛之家公費安置者。
  四、設籍本市未列入低收入戶而生活確實困苦者。
  五、因特殊或重大事故死亡,並經報請專案核准者。
  六、檢察官因偵查需要而命暫不殮葬者。
  七、設籍本市之原住民。
  八、設籍於本市公立殯葬設施鄰近之村里者。
  前項減免之標準、範圍、應檢附之文件及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由主管
  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