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應設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二年,應由學者專家及市議員組 成,其中市議員人數十一人,依市議會各黨(政)團席次比例分配;其 餘委員由學者專家擔任,並由各政黨依市議會各黨(政)團席次比例推 薦,送交本府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