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行政區域調整擴大促進委員會組織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76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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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應大高雄都會區整體發展之需要,促進高雄市行政區域之合理調整,
  特設置「高雄市行政區域調整擴大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高雄市行政區域調整擴大方案之研究、規劃事項。
  二、高雄市行政區域調整擴大方案之建議事項。
  三、高雄市行政區域調整擴大方案各有關單位配合推行之聯繫事項。
  四、其他有關擴大本市行政區域研議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高雄市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高雄市
  議會議長及高雄市民眾服務社理事長兼任,委員二十至卅人,由主任委
  員就左列人士遴聘或指派之。
  一、高雄市之中央民意代表。
  二、高雄市議會副議長及議員。
  三、高雄市地方耆宿。
  四、高雄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相關局、處首長。
  五、高雄市主要社團負責人。

  本會秘書業務由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派員兼辦之。

  本會委員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兼辦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章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