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互助人發生停職、徵召服役情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互助人停職,應即停止互助。停職原因消滅,准予復職時,其權利
      義務視同存續。停職期間,應納之互助金及應領之互助補助費,應
      予補繳及補發。但解除職務者應追溯自停職之日起退出互助。
  二、互助人徵召服役期間,應視同繼續參加互助,其應繳納之互助金,
      由參加互助機關年度經費內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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