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人發生停職、徵召服役情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互助人停職,應即停止互助。停職原因消滅,准予復職時,其權利 義務視同存續。停職期間,應納之互助金及應領之互助補助費,應 予補繳及補發。但解除職務者應追溯自停職之日起退出互助。 二、互助人徵召服役期間,應視同繼續參加互助,其應繳納之互助金, 由參加互助機關年度經費內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