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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互助人於每屆任期屆滿時,未領受互助補助費者,得就全體互助人自行 負擔金額之剩餘款請求平均分配退還。但以互助人繳納之互助金為限。 互助人於任期中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納之互助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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