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岡山籃籗會收費及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所有條文

  為舉辦本市岡山籃籗會活動(以下簡稱籃籗會),以發揚傳統民俗及回
  饋地方,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市岡山區公所。

  籃籗會活動期日如下:
  一、農曆三月二十三日媽祖誕辰。
  二、農曆八月十四日中秋節前夕。
  三、農曆九月十五日岡山義民爺紀念日。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調整活動期日及延長活動日數。

  籃籗會活動場地為本市岡山區河華路、巨輪路及通校路(以下簡稱活動
  場地)。

  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成為籃籗會攤商者,不得於籃籗會活動場地設
  攤。
  前項申請登記應備文件及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告期間並不
  得少於一個月。

  申請人未滿二十歲,不得登記為籃籗會攤商;其已登記者,由主管機關
  撤銷之。重複登記者,亦同。

  活動場地除劃設傳統籃籗區外,必要時得增設百貨區及花市區。
  籃籗會各區展售項目如下:
  一、傳統籃籗區:藥草、傳統鐵器、竹藝、藤藝或繩編等。
  二、花市區:園藝、花卉或農特產品。
  三、百貨區:飲食、服飾、五金製品、玩具、裝飾品、鐘錶、資訊電器
      或日用百貨等。

  主管機關為辦理籃籗會及回饋地方需要,得向攤商收取費用。
  但傳統籃籗區之攤商免收費用。
  前項攤商應於登記日期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百貨區:每攤位新臺幣二千元。但位於巨輪路及通校路末段之攤位
      ,每攤位新臺幣五百元。
  二、花市區:每攤位新臺幣三千元。

  傳統籃籗區攤商之攤位由主管機關排定;其他區攤商之攤位,由主管機
  關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前項抽籤時間及地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籃籗會因故取消或調整期日辦理時,主管機關應公告之。
  籃籗會取消辦理者,主管機關應無息退還已收取之費用;其經調整期日
  辦理致申請人不克參與者,亦同。

  主管機關應提供電力予攤商使用。但巨輪路及通校路末段區域之攤位不
  予供電。
  攤商應自行配置電力線路,並負責電器安全;其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害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攤商於活動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石英或鹵素燈管。
  二、使用擴音設備。
  三、於地面或其他公共設施打釘、打樁或噴劃。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籃籗會結束後,攤商應回復場地及設施設備原狀;未回復原狀者,其遺
  留現場物品視同廢棄物,由主管機關逕為處理之。

  主管機關應以第七條之收費提撥一定比例之回饋金,回饋活動場地所在
  之岡山里、壽天里、前峰里、壽峰里、協和里及後協里。
  前項回饋金每里每年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前條得受回饋之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回饋計畫書及經費概
  算表向主管機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回饋金用途如下:
  一、文化活動:民俗節慶或提昇教育文化水準等事項。
  二、基層建設:里活動中心或里聯絡(外)道路之改善或維護、水利、
      治安、環境及清潔衛生等事項。
  三、公益活動。

  主管機關核准回饋者,回饋里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檢附下列文件辦理經
  費核銷:
  一、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
  二、成果照片。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核銷者,除經主管機關專案保留者外,回饋金不
  予發給。

  籃籗會之收費與支用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年度預算辦理;其有剩餘款者
  ,應解繳市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