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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永安區公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自備活動所需器材,如須布置場地或架設、裝置臨時性之電器或 設備者,應於活動計畫書上詳細說明其設置地點及方式,並經主管機關同 意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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