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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永安區公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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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活動當日如因停水、停電或空調系統故障無法立即修護時,申請人得停止 使用或變更使用時間。 前項情形,申請人停止使用或無法變更使用時間者,得申請無息退還各項 費用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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