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永安區公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有毀
損,應予修復;未修復者,主管機關得逕為修復;不能修復或滅失者,申
請人應照價賠償。
前項修復或賠償所需費用,主管機關得自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不足扣抵
時,應予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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