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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殯葬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靈(納)骨堂(塔)應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祭祀設施。 二、金銀紙爐。 三、停車場。 四、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五、辦公室。 六、盥洗室及廁所。 七、對外通道。 前項第七款對外通道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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