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殯葬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靈(納)骨堂(塔)應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祭祀設施。
  二、金銀紙爐。
  三、停車場。
  四、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五、辦公室。
  六、盥洗室及廁所。
  七、對外通道。
  前項第七款對外通道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