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殯葬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私立殯葬設施經核准設置者,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逾期未施工
  者,撤銷其核准。
  殯葬設施設置完竣,應檢附建物使用執照及現場照片,報請該管主管機
  關核轉縣府核准後才得啟用。
  靈(納)骨堂(塔)未經報准啟用,其堂(塔)位不得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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