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殯葬設施經核准設置者,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逾期未施工 者,撤銷其核准。 殯葬設施設置完竣,應檢附建物使用執照及現場照片,報請該管主管機 關核轉縣府核准後才得啟用。 靈(納)骨堂(塔)未經報准啟用,其堂(塔)位不得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