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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殯葬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縣府及鄉(鎮、市)公所得視實際需要選擇適當地點,依本自治條例之 規定,設置公立殯葬設施。 公立殯葬設施設置於轄區外者,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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