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殯葬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禮堂、靈堂。
  二、停棺室。
  三、冷凍室。
  四、屍體化妝室。
  五、解剖室及臨時偵查室。
  六、消毒設備。
  七、污水處理設施。
  八、金銀紙爐。
  九、焚化爐。
  十、停車場。
  十一、接屍車、靈車。
  十二、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十三、辦公室。
  十四、盥洗室及廁所。
  十五、圍牆。
  十六、對外通道。
  前項第八款金銀紙爐、第九款焚化爐應具備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第十五
  款圍牆高度應有二公尺以上。第十六款對外通道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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