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榮譽縣民頒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受頒「榮譽縣民」證及紀念章者,得於縣府辦理各種節日慶典活動時,
  應邀配帶出席觀禮,並得免費使用本縣縣營之休閒娛樂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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