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為倡導婚嫁節約,革新社會風氣,增進公務人員福利,特舉辦聯
合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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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參加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
會之互助人,符合民法規定結婚條件者,均可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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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辦機關為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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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名額:十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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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婚禮時間:隨民俗訂定,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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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婚禮地點:本府大禮堂(如有變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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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登記參加時間,自婚禮舉行日期前二個月開始,至婚禮舉行日期
半個月前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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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逕向原服務機關申請,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人員負責詳細審核
彙轉住福會辦理。個人逕向住福會申請登記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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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登記參加聯合婚禮者,應辦手續如次:
(一)填繳參加聯合婚禮申請表一份(本表須用毛筆或鋼筆正楷書寫)
。
(二)結婚當事人如係未成年者,應繳付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三)結婚當事人如係在營服役者,應繳核准結婚之證明文件。
(四)繳驗男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由各該機關學校人事主管人員於申
請登記時查驗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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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婚禮儀式,照內政部頒布之「國民禮儀範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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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婚禮服飾,新郎服裝不硬性規定,以符合節約為原則,新娘自行租
用白色禮服,另由住福會補助禮服等化粧費用。(金額另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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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對結婚男女當事人贈送禮品:
(一)贈送郵政禮券(金額另簽核定)。
(二)男女胸花各一朵,新娘捧花一束。
(三)團體結婚照片乙張,活動照片乙組。
(四)贈送論語讀本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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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結婚證書、請柬、樂隊、禮堂佈置及有關人員之指派,均由住福會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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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結婚之證婚人、主婚人代表、介紹人代表、男女儐相、花童等,均
由住福會柬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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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參加聯合婚禮人員所需一切費用,由住福會在結婚互助科項目下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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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為響應政府革新社會風氣號召,參加聯合婚禮新郎新娘雙方,應本
節約原則,勿事舖張或濫發喜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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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有關結婚男女當事人,在婚禮前應行注意或準備事項,由住福會編
印資料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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