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舉辦公教人員聯合婚禮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1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本府為倡導婚嫁節約,革新社會風氣,增進公務人員福利,特舉辦聯
    合婚禮。

二、凡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參加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
    會之互助人,符合民法規定結婚條件者,均可申請登記。

三、主辦機關為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
    會)。

四、參加名額:十對以上。

五、婚禮時間:隨民俗訂定,另行通知。

六、婚禮地點:本府大禮堂(如有變更另行通知)。

七、申請登記參加時間,自婚禮舉行日期前二個月開始,至婚禮舉行日期
    半個月前截止。

八、申請人逕向原服務機關申請,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人員負責詳細審核
    彙轉住福會辦理。個人逕向住福會申請登記者,不予受理。

九、申請登記參加聯合婚禮者,應辦手續如次:
  (一)填繳參加聯合婚禮申請表一份(本表須用毛筆或鋼筆正楷書寫)
        。
  (二)結婚當事人如係未成年者,應繳付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三)結婚當事人如係在營服役者,應繳核准結婚之證明文件。
  (四)繳驗男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由各該機關學校人事主管人員於申
        請登記時查驗後發還)

十、婚禮儀式,照內政部頒布之「國民禮儀範例」辦理。

十一、婚禮服飾,新郎服裝不硬性規定,以符合節約為原則,新娘自行租
      用白色禮服,另由住福會補助禮服等化粧費用。(金額另簽核定)

十二、對結婚男女當事人贈送禮品:
    (一)贈送郵政禮券(金額另簽核定)。
    (二)男女胸花各一朵,新娘捧花一束。
    (三)團體結婚照片乙張,活動照片乙組。
    (四)贈送論語讀本乙書。

十三、結婚證書、請柬、樂隊、禮堂佈置及有關人員之指派,均由住福會
      辦理。

十四、結婚之證婚人、主婚人代表、介紹人代表、男女儐相、花童等,均
      由住福會柬請。

十五、參加聯合婚禮人員所需一切費用,由住福會在結婚互助科項目下支
      應。

十六、為響應政府革新社會風氣號召,參加聯合婚禮新郎新娘雙方,應本
      節約原則,勿事舖張或濫發喜帖。

十七、有關結婚男女當事人,在婚禮前應行注意或準備事項,由住福會編
      印資料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