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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內政部八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臺(82)內戶字第八二八0七二五號函頒之
    「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並參酌實際狀況訂定之。

二、目的:
    為因應國民身分證 (以下簡稱身分證) 授權戶政事務所核發工作順利
    推展,並促使換證工作做到無錯漏無缺失,以保障民眾權益。

三、身分證核發作業─
  (一)年滿十四歲之人民,應請領身分證,未滿十四歲,得申請發給。
  (二)請頒身分證,應由當事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繕具申請書,向戶籍
        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之。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由
        法定代理人申請者,當事人得不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請頒身分證,應繳交相片二張,可由民眾自由選擇使用最近一年
        所攝黑白或彩色脫帽未載有色眼鏡直五公分,橫三‧五公分,正
        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
  (四)老弱重病、患精神病或殘廢癱瘓,不能行動無法照相者,得免貼
        相片,應在身分證相片欄記明事實以憑查考,並依規定加蓋鋼印
        。
  (五)身分證不敷改註或有毀損時,應申請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換發
        新證。有滅失或遺失時,應取具公民一人證明,申請補發,證明
        人得不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簽名或蓋章,但應持憑證明人簽名或蓋
        章之書面文件並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辦理。
  (六)戶政事務所對換(補)領身分證之請領,窗口受理人員對申請之
        當事人應予察言觀色,並適時予以查詢,以防虛偽、假冒情事發
        生,經核對無誤後交由繕寫之承辦人依據戶籍登記簿過錄繕製並
        核對無訛後發給,並將附帶相片之申請書按旬送本局第四科。
  (七)凡申領補(換)發身分證,無法認定確為本人或舊證破(污)損
        、相片模糊不清致有疑義時,應送本局核對口卡或派員實地查證
        後核發。
  (八)繕製身分證應依「臺閩地區國民身分證新證填寫須知」之規定辦
        理,填寫完成後,應切實核對,如有錯漏、字跡潦草、簡寫或塗
        改污染等情事,應一律重寫,務使證面整潔無瑕。

四、身分證保管作業─
  (一)空白身分證應指定專人,以專用保險櫃妥善保管,並應注意防火
        、防濕、防盜之安全措施。
  (二)存放之鐵櫃鎖匙應由保管人員隨身攜帶,不得放置辦公桌抽屜內
        ,所有櫃箱密碼不得洩漏以策安全。
  (三)下班暨例假期間,排定值日人員負責防護,如有失竊,值日人員
        亦難辭其實,無值日者由主任權宜處置以能達成安全維護為目的
        。
  (四)身分證之保管、繕寫,應分別指定專人辦理,以杜流弊,保管人
        員如有調離職時,應切實辦理交接,陳報主管核備。
  (五)製妥待領之身分證,應積極處理不可積壓,並隨時清點。
  (六)對空白身分證之保管使用及對污損、寫錯、收回之新舊證均設簿
        (身分證總保管簿、身分證使用及發給簿、註銷身分證名冊簿)
        登記(如附件一─三),保管人員並按空白證號碼順序交繕寫人
        員以當日實際需求數量核實領用,不得預領存放。
  (七)對於空白身分證之配發,由本局按各戶政事務所需用量酌發各所
        儲存備用,餘由本局統一保管。
  (八)換發及註銷收回作廢之舊證,由戶政事務所列冊連同作廢證送交
        本局保存一年,再彙整集中焚燬,並將焚毀情形層報內政部備查
        。空白身分證因戶政人員誤繕、塗改、污損等作廢者,應保存三
        年,焚燬程序同前項,凡作廢之身分證,應加蓋「作廢」戳記。
  (九)各戶政事務所遇相片有疑義需送本局核對之身分證及領取時應派
        人專送,並特別注意防範措施,送領時不得兼辦私事。
  (十)戶政事務所應將每月申辦身分證分別點計男、女證、初、補、換
        領之核發數量及作廢、遺失核銷、結餘數量編製月報表送本局審
        核彙計,並由本局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十五日以前編製空白身分證
        領發報告表層報內政部備查。

五、督導及獎懲規定─
  (一)各區戶政事務所主任每個月對所內保管之空白身分證檢查清點一
        次。
  (二)本局每三個月指派人員赴各區戶政事務所檢查清點空白身分證一
        次。
  (三)辦理身分證製發及管理工作績效優劣人員,依有關規定辦理獎懲
        外,若因核發或保管不慎,致誤發或遺失身分證影響民眾權益者
        ,另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六、本作業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七、本作業規定配合實際作業需要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