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原住民服務中心住宅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83年11月4日

所有條文

一、本中心住宿部專供原住民及其眷屬參訪時臨時住宿之用。

二、住宿登記規定如左:
  (一)登記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十一時止,按到達之先後順序處
        理之。
  (二)住宿人員應憑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其他證明文件辦理住宿登
        記。
  (三)住宿人員應繳清潔維護管理費後進住。

三、住宿人員作息時間如左:
  (一)自進住之當日時間起算至翌日中午十二時止為一宿,不足一日者
        仍按一宿計算。
  (二)住宿人應於晚間十二時前就寢,但有特殊原因,經管理人員同意
        者不在此限。
  (三)本中心大門關閉時間除有特殊情形外均為晚間十一時。

四、住宿人員應遵守之事項如左:
  (一)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嘩。
  (二)保持室內外整潔、勿隨地吐痰、亂吐檳榔汁、拋棄紙屑、煙蒂或
        其他雜物。
  (三)床舖及公用物品非經許可,不得任意移動。
  (四)接待親友應在會客室內。
  (五)外出時應關妥門窗、水電並告知服務人員。

五、住宿人員應禁止之事項如左:
  (一)賭博、酗酒、滋事及妨礙公共安寧。
  (二)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及妨礙公共安全。
  (三)違反公序良俗。
  (四)禁止在床上吸煙。
  (五)禁止使用重電器具或瓦斯類炊具。
  (六)不得帶未經住宿登記之人員同宿。

六、本中心供應熱水時間為每日下午六時至十一時。

七、本中心各項設備,住宿人員應妥慎使用,如有損毀應負賠償之責任。

八、住宿人員貴重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中心概不負責。

九、本中心不提供膳食及清潔衣物之服務。

十、住宿人員退宿時,應俟服務人員檢視房屋後始可離去,並將個人物
    品攜帶,否則以廢棄物處理,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十一、本中心禁止罹患法定傳染病及重大疾病者申請住宿。

十二、住宿人如有違背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取銷申請住宿之
      資格或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切  結  書
      本人願遵守「高雄市原住民服務中心住宿須知」之規定,若有違反
      上述規定,願接受管理人員糾正,並視情節輕重取消住宿資格或送
      警究辦。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連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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