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中心住宿部專供原住民及其眷屬參訪時臨時住宿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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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宿登記規定如左:
(一)登記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十一時止,按到達之先後順序處
理之。
(二)住宿人員應憑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其他證明文件辦理住宿登
記。
(三)住宿人員應繳清潔維護管理費後進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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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宿人員作息時間如左:
(一)自進住之當日時間起算至翌日中午十二時止為一宿,不足一日者
仍按一宿計算。
(二)住宿人應於晚間十二時前就寢,但有特殊原因,經管理人員同意
者不在此限。
(三)本中心大門關閉時間除有特殊情形外均為晚間十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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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宿人員應遵守之事項如左:
(一)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嘩。
(二)保持室內外整潔、勿隨地吐痰、亂吐檳榔汁、拋棄紙屑、煙蒂或
其他雜物。
(三)床舖及公用物品非經許可,不得任意移動。
(四)接待親友應在會客室內。
(五)外出時應關妥門窗、水電並告知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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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宿人員應禁止之事項如左:
(一)賭博、酗酒、滋事及妨礙公共安寧。
(二)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及妨礙公共安全。
(三)違反公序良俗。
(四)禁止在床上吸煙。
(五)禁止使用重電器具或瓦斯類炊具。
(六)不得帶未經住宿登記之人員同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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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供應熱水時間為每日下午六時至十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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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各項設備,住宿人員應妥慎使用,如有損毀應負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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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住宿人員貴重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中心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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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中心不提供膳食及清潔衣物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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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住宿人員退宿時,應俟服務人員檢視房屋後始可離去,並將個人物
品攜帶,否則以廢棄物處理,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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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中心禁止罹患法定傳染病及重大疾病者申請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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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住宿人如有違背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取銷申請住宿之
資格或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切 結 書
本人願遵守「高雄市原住民服務中心住宿須知」之規定,若有違反
上述規定,願接受管理人員糾正,並視情節輕重取消住宿資格或送
警究辦。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連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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