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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頒訂之「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
    務查詢作業使用須知」及「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
    」。

二、目的
    為防止網路連線取得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不當使用或洩漏,以保障個
    人資料隱私、落實戶政事務所應用移民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
    之資訊安全管理,特訂定本須知。

三、適用業務範圍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民政局暨戶政所)依
    據戶籍法及國籍法規定需使用移民資訊資料者,以線上資料即時查詢
    方式,查詢入出境、大陸港澳及無戶籍人士申請來臺、外籍人士居停
    留資訊等項目。

四、應用本系統應注意事項
  (一)依戶籍法、國籍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於執行法定職務之
        必要範圍內提出申請查詢資料項目,並妥善處理及利用。
  (二)民政局暨戶政所各應設置本系統專責人員,負責單位內申請帳號
        與稽核作業。
  (三)戶政所申請帳號應填具電子表單並列印申請表(附表一),經主
        管核章後函送民政局,審核後於系統傳送移民署複核核配使用作
        業權限。
  (四)使用者應親自查詢資料,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擅自查詢;經核
        准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
  (五)使用者查詢資料完竣或離開電腦時,應登出本系統,嚴防未經授
        權而使用電腦,取得資料。
  (六)使用者因業務調整、調職、停職及離(退)職等原因,不使用本
        系統時,使用本系統專責人員應持機關憑證於查詢作業申請經認
        證後,執行功能終止其帳號使用權限。
  (七)使用者之自然人憑證遺失時,應立即通知移民署終止該帳號之使
        用權限。
  (八)應用移民資料日誌至少保存五年。

五、稽核作業
  (一)內部稽核:
        1.戶政所稽核人員由課長以上主管或由主任指定人員擔任,每月
          下載稽核日誌作業,依附表二辦理稽核作業,檢視系統、稽核
          系統查詢資料使用範圍、使用頻率及使用欄位是否符合於目的
          之必要性,並做成紀錄以利查核。
        2.保存稽核相關資料,並且負責追蹤與檢討異常事件之因果及控
          制其影響層面,以增進本系統之安全。
        3.戶政所每半年清查使用者權限,並依附表三辦理兩次稽核作業
          。
  (二)外部稽核:
        1.民政局得不定期至戶政所實地抽查並進行稽核。
        2.配合移民署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督考稽核。

六、經發現有違反法令、涉及侵犯個人隱私者,除暫停(或終止)該使用
    者帳號權限外,並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七、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法令及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資訊安全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