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績優戶政人員選拔表揚作業要點(100.02.17.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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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戶政發展,鼓勵基層戶政人員積
    極推展戶政工作,加強服務觀念,發揮服務熱忱,以提昇服務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選拔對象:本府民政局暨所屬戶政機關編制內實際從事戶政業務人員
    。

三、選拔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在本市戶政機關服務年資累積滿三年以上者。
          2.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3.工作勤奮、積極進取、品德優良者。
    (二)特殊條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對戶政業務研究創新,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而
            採行者。
          2.對戶政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
            者。
          3.對為民服務工作有積極表現並有具體事實者。
          4.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5.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戶政楷模者。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選拔:
          1.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分者。
          2.最近三年曾接受本府「模範公務人員」獎勵或接受性質相同
            之其他獎勵者。

四、績優戶政人員之選拔每年以十八名為原則由各戶政機關(單位)本寧
    缺勿濫原則普遍遴選,送本府民政局審查小組審查,其總人數編制員
    額二十人以下者遴選一人;二十一人以上未滿四十人者遴選二人;四
    十人以上者得遴選三人。

五、本市各戶政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依
    「要點四」規定人數,填造推薦表(格式如附表),檢附有關績優事
    蹟資料一份,送本府民政局核辦。

六、績優戶政人員由本府頒發獎牌(狀)及獎金(禮券)並公開表揚。

七、績優戶政人員當年度年終考績,除有依法不得考列甲等之情事外,應
    予考列甲等。

八、本要點所需獎勵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