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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核定各機關各項支付法案,應通知審計機關、財政局及主計處 。主計處核定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通知審計機關及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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