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六條規定自行收納彙繳之款項,收入機關發現應予退還者,於未解 繳市庫前,應由其自行收納款內逕行退還;已繳入市庫者,應依前三條 規定辦理。 前項於自行收納款內逕行退還及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自行核 退之款項,應列入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