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由市庫支付之預算歲出款、預付款及墊付款,依法令規定或因支用減少
  或已無預算墊付必要,應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者,應由原支用機關填具市
  庫支出收回書,由繳款人持向市庫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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