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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由市庫支付之預算歲出款、預付款及墊付款,依法令規定或因支用減少 或已無預算墊付必要,應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者,應由原支用機關填具市 庫支出收回書,由繳款人持向市庫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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