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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收入之退還應以原收入科目退還之;支出收回屬於當年度者,應沖回原 支付科目;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依規定以其他收入-什項收 入或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款科目,繳還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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