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市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等保管事務
  ,以高雄銀行或公營銀行為市庫代理銀行。市庫代理銀行與主管機關之
  權利義務,除受本自治條例及其他法令之限制外,另以契約定之,該契
  約應先送請行政院核准,再行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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